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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军队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委托生产军队特需药品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对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军队特需药品质量安全。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者任务急需但市场供应不足的品种,并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或者军兵种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抗旱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印发《关于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抗旱播种保苗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就抗旱播种、田间管理、旱情监测、水源调度等提出要求。严格落实以气象预报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组织相关部门滚动开展旱情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启动省级抗旱应急四级响应,14个省辖市先后启动本地区抗旱应急响应机制,全省进入抗旱应急状态。
第三条 军队药品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军地协同的原则,科学严格监管,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菏泽4月10日电(李欣 周艺伟 祁建月)2025菏泽牡丹国际传播论坛暨“共同讲好黄河故事”研讨会10日在山东菏泽举行。来自马尔代夫、苏里南、越南等国家的驻华使节,以及中国沿黄省区社科院、国内高校的专家学者等300余人齐聚菏泽,围绕黄河文化与牡丹文化相互赋能、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等话题展开对话讨论。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军队特需药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其中,地方生产单位取得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军队特需药品需要转化为民用药品的,应当经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审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上市注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