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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陈玉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执纪违纪,执法犯法,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热衷于吃喝享乐,长期频繁接受宴请,违规接受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无视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要求,干预和插手司法及执纪执法活动;甘于被“围猎”,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运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四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开放办学打开高质量发展新天地。要巩固完善“大帮扶”格局,深化校地校企合作,落实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三方共建托管2.0版,构建有复旦特色、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继续深化高水平开放合作。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总书记曾如此评价。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中消协结合近期投诉热点发布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网购陷阱,警惕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网购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格虚构等消费欺诈类型也在不断更新,困扰众多消费者。那么,在线上消费场景多样化的背景下,消费者应如何避免踩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呢?
上述不同途径从专业性程度而言,要求依次升高,尤其诉讼途径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举证能力、法律知识储备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从维权成本、便捷程度而言,协商途径基本采取电话或者网络形式,不需要再行付出额外费用;诉讼则有一定的诉讼周期和费用。从权威性角度而言,协商途径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争议,采取和解方式,而在争议较大无法和解的情况下,诉讼途径则基于法律作出孰是孰非的判定,不仅会终局性解决当事人争议,也会明晰相应争议的法律规则。
对于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应当注意的是,退一赔三毕竟是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有条件限制,若商家因疏忽(如发错货)或客观条件限制(如物流损坏)导致货不对板,但无主观欺诈故意,则属于合同违约,消费者可主张退货退款,但无权要求三倍赔偿,核心判断标准在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误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