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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在军队医疗机构使用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军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用,采取封存管控等措施,并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处理;其中,从地方单位购进的药品,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协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军队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作出决定。
外交部党委书记齐玉就持续加强外交战线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全力打造“对党忠诚、勇于担当、敢斗善斗、纪律严明”的外交铁军提出明确要求。(完)
军队单位或者人员认为地方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举、控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和通报。
第五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军队药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不得向地方单位和人员供应药品;因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向地方单位和人员供应的,应当经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批准。
当天,湖南省作家协会名誉主席、作家唐浩明,武汉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沈壮海,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肖伟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室副主任杨洪源先后作主旨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