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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督察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是实现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的制度保障与工作手段。建议进一步加强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协同推进文物古迹、古老建筑、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传统村落、文化景观、非遗民俗等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加快构建大保护格局。需要注意的是,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各类型之间保护要求差异大,要充分发挥各个类型主管部门的作用和专业优势,监管时要量体裁衣,分类施策,精准用力。
近年来,冼夫人文化节不断创新,融入更多现代元素,成为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文化符号。今年冼夫人文化节举办国风特色服饰秀展演、巾帼主题巡游快闪、琼剧专场演出、交响音乐会等活动,让民众尽享海岛民俗文化大餐。(完)
最后,协助民营企业建立联动治理、反腐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企业内部及行业间的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同时探索反腐激励政策,在融资政策等方面,树立正面榜样。希望司法部门能够为民企研究并出台相关司法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企业合法合规打击企业内部不法分子;把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效的法律条款应用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中。例如,国企对高管渎职失职有着明确的标准,其中部分可以对应到民企,避免滋生浮躁舞弊的不良社会风气,给民营企业成长带来与现代管理环境相悖的法律风险。
2021年,“十四五”开局之年,习主席结合规划实施,就做好“十四五”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开局起步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心意图,聚焦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我军建设“十四五”规划布局谋划和推进工作。
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6万件。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万件。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5644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某合资公司因中外双方股东经营理念分歧陷入僵局,法院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依法保障外方股东知情权,并促双方达成和解,外方股东主动提出后续纠纷由当地法院管辖。依法保障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为企业“出海”提供法律指引和风险提示。在某专利侵权案中,根据国内某科创企业紧急申请,依法作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具有反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支持权利人正当维权,随后中外当事人就涉及境内外6家法院的16起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我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后外国公司因第三国制裁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法院首次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受理诉讼并促成和解,我国公司顺利拿到建造款。持续提升涉外审判国际影响力。基于互惠原则及双边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319件,同比增长11.2%。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积极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海事审判经过40年发展,收案从1984年18件增至2024年3.4万件,其中涉外案件累计超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大批案例收录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集,我国相关裁判规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在今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前夕,《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多名新业态女性劳动者发现,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外卖员、主播、网约车司机、健康照护师等新就业形态中出现越来越多女性的身影。然而,职业风险、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始终困扰着这一群体。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针对这一问题,需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予以防治。一是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对保全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或者不保全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避免形式化审查。二是限制超额保全。请求保全的范围可以与诉讼请求的范围重合,也可以小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如果请求保全的范围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则人民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三是灵活选择保全对象。优先选择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尽量不影响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产生负面影响。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四是完善救济渠道。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及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快速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保全违法可以分别诉请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畅通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