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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军队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委托生产军队特需药品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对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军队特需药品质量安全。
广州4月10日电 (记者 孙秋霞)“携手湾区·税通未来”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宣传活动10日在广州拉开序幕。活动中,粤港澳深税务部门聚焦大湾区税务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联合发布了22条税收服务举措。
第四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利用军队设施、运输工具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扣押储存、运输的药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
外交部党委书记齐玉就持续加强外交战线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全力打造“对党忠诚、勇于担当、敢斗善斗、纪律严明”的外交铁军提出明确要求。(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制定军队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组织对军队单位生产、储备、供应、使用的药品以及委托生产的军队特需药品进行抽查检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按照规定向军队有关单位和地方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我们将以智慧海事监管体系为支撑,继续深化与码头部门和航运公司的交流,主动靠前服务,持续优化航运营商环境。”广州南沙海事处副处长罗超表示,海事部门将持续拓展智慧海事应用场景,探索外轮快速通关、新能源船舶专项服务等创新举措,优化锚地资源配置,为广州港打造世界一流港口贡献海事力量。(完)
第三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供应、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