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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医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以“顶天立地”为目标,将汇聚临床医学、计算机科学、生物工程、伦理学等多领域人才。研究中心既瞄准国际学术前沿,又结合临床实际需求,重点围绕科研数据分析挖掘、智能诊疗技术、智慧健康管理、新药研发与基因研究、医学伦理与数据安全等多个场景,深入探索“AI+医学教育”“AI+生物医药”“AI+学科建设”等领域,形成新的学科生长点和科技突破口,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为区域乃至全国医疗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保障。
引马镇在结婚礼堂建设中,精心构建“1基地+一站式+全链条”的服务模式。在土车刘社区匠心打造的结婚礼堂基地,其设计精妙融合传统与现代美学,既留存了乡村独有的质朴风情,又融入了时尚新颖的元素,为新人们营造出一个既庄重典雅又温馨浪漫的婚礼殿堂。
二审判决后,袁某松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袁某松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虽然是其常年无偿献血的优惠,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而该笔费用报销使得袁某松并未产生该项损失,对袁某松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再审法院重新核定袁某松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2299.56元。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2299.56元(已扣除14万元垫付款),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
该价格管理亦为患者聘请市场化定价的护工留出空间:免陪照护患者家庭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雇用护理员,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2021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监督意见。2021年11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隆鼻整体塑形服务。虽然杨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手术通知单”中载明手术项目包括“鼻中隔延长术”“鼻小柱延长术”“鼻尖再造术”等,但成都某医美公司对杨某实施的手术是对膨体与自身肋软骨雕刻缝合,从而形成完整鼻部的医疗美容服务,杨某不能也没有必要单独购买膨体;杨某的支付凭证也能证实其接受的是鼻部医疗美容,不应将三个手术项目割裂计算。成都某医美公司提交的“医美项目价目表”“收款收据”均为该公司单方提供且杨某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杨某接受的各项手术能够独立并分别收费。成都某医美公司以国产膨体冒充进口膨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将整体的医疗美容服务拆分,并仅以膨体价格计算三倍赔偿金额,其对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认定确有错误,成都某医美公司应当以杨某支付的4万元全部价款为基数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本案适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