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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说,手机智能助手推广使用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技术更新、行业自律、完善监管等方面的协同治理。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完善用户数据处置流程的合法合规性,构建更加智能化的内部防御系统,实时监测和拦截潜在的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风险,提高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水平。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法律规制和监管力度,厘清手机厂商、第三方大模型公司、App、云服务等各方在用户数据安全保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应对智能手机助手使用带来的隐私泄露风险。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金某等组织卖淫案等三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48-250号),作为第44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在“双一流”高校密集宣布扩招后,澎湃新闻也注意到,社交媒体上出现了不少声音,认为本轮扩招是“开闸放水”,会降低名校录取难度,甚至会催生学历泡沫:
当前,正值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关键时期,大语言模型和科学智能结合,升级研发平台,成为全固态电池关键材料体系创新与构建的加速器。
成都3月12日电 (记者 贺劭清)“谢谢你们,是你们的爱和善良,让我在困境中感受到温暖。我会带着这份温暖,好好学习,努力战胜疾病,以后也要像你们一样成为温暖的人。”
徐某对智能手机的操作并不熟练,对方便引导徐某下载一个APP办理取消业务,并开启了“屏幕共享”功能。在对方“手把手”的指导下登录手机银行,一次次进行密码操作和人脸识别,直到卡内余额被全部转走,徐某才意识到被骗,损失198万元。
其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若不问线索来源,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有违基本法理,会“催生”新的违法犯罪。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立功制度的运用,明确:“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金某虽然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贩、缴获了毒品,但有关贩毒活动是在金某主动约购毒品的情况下发生的。金某获取犯罪线索的方式虽然不直接符合上述规定所明确例举的行为方式,但无疑具有非法性。如果将揭发自己主动参与、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立功,无异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以人为“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从立功制度的精神出发,应当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立功。